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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整理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本小节在历年考试中占到3至4分,一般为1-2道单选、1道多选题,请考生酌情分配复习时间。
考点一、增加
1.增加合同内容
(1)被增加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增加的方式;
(4)增加担保的范围;
(5)增加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完全具备以上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连带责任增加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增加人在其增加范围内承担增加责任。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人资格
不能作为增加人的情形:
1)机关不得为增加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增加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增加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增加的增加行为,有权拒绝。
4.增加责任
增加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增加人在原增加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增加责任。增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增加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增加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增加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增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增加的增加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增加的增加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考点二、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增加金
投标增加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2.施工合同履约增加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增加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3.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增加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现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的担保。
考点三、抵押
1.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增加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考点四、质权
1.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考点五、留置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
2.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3.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考点六、定金
1.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