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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哪里靠谱

建造师需要掌握的知识

1.增加合同

增加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增加合同。增加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增加合同,也可以协议在较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增加合同。

2.增加方式

增加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增加;(2)连带责任增加。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3.增加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增加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增加人:

(1)机关不得为增加人,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增加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增加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增加。

4.增加责任

增加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增加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增加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增加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增加人在原增加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增加责任。增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增加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增加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增加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增加人书面同意,未经增加人书面同意的,增加人不再承担增加责任。一般增加的增加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增加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增加的增加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增加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增加人承担增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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