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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设备投资要缴纳税款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文件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据此,被投资企业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换入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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