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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仁和解答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安庆仁和解答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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