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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知识点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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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知识点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准确地阐明了"防"和"消"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同火灾作斗争的基本规律。

"政府统一、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是我国做好消防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从无数火灾中得出的教训。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壹、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增加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七、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壹、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第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五、任何人都有权对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第壹、《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壹款第壹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壹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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