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王家湾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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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王家湾受欢迎的会计学校

地下车位成本计算的三种模式

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的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位的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的,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的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上述处理模式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与种模式不同的是,在于车位成本的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分摊方式计入,而是采取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此种处理模式其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的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种模式:无论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其成本均不预留,全部计入住宅成本

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一律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在住宅可售面积中分摊。也就是说,地下车位无论是否有产权,均不需要预留开发成本。

此种处理模式其政策依据是新31号文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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