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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福利怎么算进项

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视同销售的,需要计提销项税额.

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人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人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将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年底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单位在节日给职工发放福利,分别以自产产品、外购产品、购物券等形式发放,是否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

贵公司在节日为员工发放不同形式的福利,应按规定做不同的税务处理:

1、以自产产品形式发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以外购商品形式发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以购物券形式发放的,不需做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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