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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的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相同岗位较低档工资或者②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较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