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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允许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健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笔者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时,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在年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固定资产一次或分次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将本年度提取的折旧部分作为调增项目。在以后的折旧年限内,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当年度提取的折旧额都作为调增项目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操作方法既增添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也给纳税调整带来麻烦。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对该笔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既要体现固定资产的账面,又要一次或分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不再提取折旧。因此,当购入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借记“固定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计算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8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8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允许将上述固定资产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80000


贷:累计折旧80000


由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零,因此,在转让或报废时,应直接冲减账面固定资产,分录如下:


借: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80000


对转让或收回残值的价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若第5年将该设备对外转让,取得收入8000元,发生清理费用5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


贷:银行存款500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7500


贷:营业外收入7500


按照上述会计处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另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固定资产虽然是为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但并不属于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范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税前扣除的优惠。无论是计算技术开发费与上年的增长比例,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计算加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再包括该项设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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