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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分为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抛开加盟连锁不说,直营连锁本身是一个企业,其所属门店只是一个销售或药事服务机构,不具备独立的人事管理、财务核算和业务决策职能与权利,这不存在争议。
但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所属门店是不是一个单位呢?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按一般理解(百度解释)“企事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企业单位包含国企和私企;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公司)包括总部和全部隶属门店就是一个单位。任何所属门店都没有独立核算资格,和一家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的组织关系完全一致,那么一位执业药师从所属甲店调动到乙店,是不需要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不仅如此,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中,大店可能有多位执业药师,而小店顶多一位。当小店的执业药师休假时,从大店临时调动一位执业药师顶岗就是合法的,这不仅有利于服务质量的保障,也可以充分保障小店执业药师的休息权。
在河南省普遍把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理作为“执业单位”对待,致使任何一位执业药师在门店间的调动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企业麻烦,注册机构也因此增加大量的无实际意义的政务负担。甲店执业药师富裕,乙店执业药师临时缺岗也只能暂停处方药服务,一方面眼看着人力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忍受着服务能力的降低。职业医师已经开始推行多点执业,可否考虑执业药师在一个企业内部多点执业?何况执业医师从同一家医疗机构的甲科室调动到乙科室执业,也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再进一步,就是对GSP*13701条款的理解问题:“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这中间,关键是对“其他岗位人员”的理解。
笔者认为,门店的质量负责人虽然必须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但药学技术人员或执业药师并不都是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其严肃性要高于“处方审核岗位”。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质量负责人调换门店,属于许可变更,非经重新审查和许可,不得擅自变更;那么甲店的质量负责人相对于质量负责岗位而言就是“其他”,意即不能代为履行职责。
而“处方审核岗位”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岗位,履职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法定资格,并经过注册。甲店的“处方审核岗位”和乙店的“处方审核岗位”都是“处方审核岗位”,那么甲店的处方审核药师在乙店的“处方审核岗位”履职并不违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故,笔者认为:在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于不担任门店质量负责人,仅担任处方审核职责的执业药师应当以“企业”为“注册单位”,允许其在不同门店履职;就一个具体门店而言,处方审核人员可以是本企业的甲执业药师也可以是本企业的乙执业药师。河南省目前以直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未“注册单位”的做法,缩减了企业应有的权益,在当前执业药师资源紧缺的条件下无疑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