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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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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Course Introduction

1、注册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部消防局审批。
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2、执业范围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权利义务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增加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4、聘任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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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优路教育简介:

优路教育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兼具口碑与实力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医药卫生、财税金融、教资招教、经济管理、康养技能、法律考试、公务员考试、四六级考研等领域的职业考试培训服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设立了覆盖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域的238家分支机构,拥有32大教研基地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组建了自有的教学和教务团队,形成了丰富的课程产品矩阵和标准化的教学管理体系,现已成为集OMO教学、学习平台及应用研发、图书出版发行于一体的大型知识服务实体和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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