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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口碑好实力强的当众讲话培训班

来源:搜学搜课     时间:2020/10/29 1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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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4、以中等语速为主。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

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

1、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较终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

2、民事庭审中。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在辩论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3、行政庭审中。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不满的情绪。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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