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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进项抵扣的几大概念性误区吗

来源:搜学搜课     时间:2018/2/1 16:11:15

你知道进项抵扣的几大概念性误区吗?哈尔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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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经营租赁取得的不动产改扩建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

误区探因:造成错误的理解,大概是根据条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认为只要是改扩建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都需要分两年抵扣。此条文主要还是对于定义的把握不准造成的。

正解: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第15号有关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或作价。也就是经营租赁的不动产不属于文件所指的“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二、购进外卖食物不属于购进餐饮服务,所以可以抵扣进项税务。

误区探因 :纳税人外卖食品未同时提供餐饮场所,属于根据36文定义,不属于提供提供餐饮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实如果没有财税〔2016〕140号,我们这么分析是没错错的,且这个问题争议也比较多。但是后续文件单独就这个问题明确后,那就是按照规定来。

正解: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等抵扣进项税额。

误区三: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误区探因:产生此误区的,大概是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部分人根据条文字面去理解。

正解: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有关规定,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其次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资产。由此在增值税的概念中,固定资产属于有形资产,而有形资产属于货物增值货物的定义范畴。所以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转出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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