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动问答> 正文

会计工作中常见失误及对策

来源:搜学搜课     时间:2020/12/14 14:41:11

一、企业所得税

1、 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权利人为股东或个人,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但有些单位仍照提折旧,依税法,该固定资产折旧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某些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依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

3、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单据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该项计提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不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净残值率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前年度应计而计的成本费用不得补计)。

5、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给人以胡拼乱凑做假账之嫌。

6、 开办费在开业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未做相应的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未做纳税调减,依税法应从开业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摊销。

7、 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8、 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可能。

9、装修费未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损益,亦未做相应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1、 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2、 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如采取直接销售收款方式,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3、 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4、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5、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6、为降低税负,有些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较易被查处。

7、一般纳税人每月税负率恒定,本意往往是想人为控制税负水平或为了不引起税务局对异常申报的关注,而实际上往往在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通常进货与销售并不同步,税负率出现波动是很正常的。

三、其他税种

1、 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2、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或虽有签字,皆为同一人笔迹,给人以假账嫌疑。

3、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会计账簿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4、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5、免抵退生产企业未按照当期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会计核算等

1、出纳现金未日清月结,月末未与会计及时对账,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等问题和查明原因。

2、库存现金过多,日常结算大量使用现金,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舞弊隐患。

3、会计长期未对出纳经管的现金进行检查,个别出纳利用管理漏洞挪用现金而公司却未能及时发现。

4、银行账户无必要地开立太多,浪费时间不说,很多账户如达不到规定存款金额,银行还要收取账户管理费。

5、银行回单长期不取回;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未定期进行核对;出现未达账项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亦未跟踪处理;存在直接凭银行对账单做账的现象。

6、交易发生时,未严格审查客户及借款人信用,造成应收往来出现坏账的隐患。

7、应收往来与客户长期不对账,长期不采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现坏账时,长期不处理。

8、坏账损失未及时报经税局审批,造成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重分录错误,正确的应是应收账款对应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应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

10、存货未设数量金额式明细账,不反映数量核算。

11、存货数量未定期与仓库对账,出现差异未及时查明原因更正,未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12、存货料到单未到时,不进行暂估入账处理,致使期末存货可能出现负数;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

申请试听课程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免费为您回电
温馨提示:为不影响您的学业,来校区前请先电话或QQ咨询,方便我校安排相关的专业老师为您解答

关于我们| 合作联盟| 会计实操学习网| 举报/投诉| 免责声明

备案号:豫ICP备18001490号-1| 202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