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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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协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 甲公司以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100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180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100万元出 资,余额以知识产权出资,2015年12月前缴足。(3)公司设股东会,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4)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 程对股东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2015年11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80万元缴足出资。

2017年6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10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70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万元。

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甲公司拒绝;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1、参考答案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未作特别约定,丙可以出质。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参考答案

(1)丙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合法。

【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丁公司设1名执行董事和1名监事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 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1∶1∶1∶1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而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解散公司,解散决议 以3/4表决权赞成而通过。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10万元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补足出资不足部分的本息,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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