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建造师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核心考点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落幕,想要报考201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要着手备考了。目前,2019年一建考试大纲尚未公布,但一建考试特点是重点恒重。因此,优路教育特搜集了一级建造师历年考点,并以此为根据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一建《工程法规》核心考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考生可以作为参考。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①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②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金、增加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权。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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