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学会计就到志诚专业会计培训学校

沈阳志诚会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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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谓土地补偿费,即在实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丧失土地利益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定标准一次性给予相应数额的补偿费用.

较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规定之专外的搬迁补偿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取得属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再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搬迁补偿费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

怎么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答: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如果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则它们之间就可能因征收补偿费的归属发生争议.

(2)传统观念影响导致的分配权纠纷.

(3)未被征用土地的户主争益.部分农户的土地未被征用,至村(居)民小组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土地补偿费的再生利益或利息时,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向村(居)民小组索取该利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4)其他:当事人认为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被排除于分配范围之外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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