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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会计准则、税法等规定中,都没有对“差旅费”做出具体的说明,所以通常参照《中央和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里的规定,将差旅费理解为:工作人员因工作上的安排,到常驻办公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出差,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等。
1.交通费:一般指城市到城市之间的车票、船票、机票;
2.车辆费用:一般指自己开车时,出差路上发生的汽(柴)油费、高速过路费、停车费等;
3.市内交通费:在出差城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时发生的费用;
4.住宿费
4.补助、补贴:伙食补助、交通补贴等;
5.其他一些出差期间发生的杂费,例如订票费
所以,就车票来说,只有是因公出差发生的车票费用才能记入“差旅费”,并且必须要取得合规票据。
会计千万别再这样做账了!
很多朋友看到这里又要问了,平时收到那么多车票报销单,那又该怎么入账呢?先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①邀请客户到公司洽谈商务合作,为客户报销的车费不是差旅费,而是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②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旅游,所产生的车费应当计入“福利费”;
③员工因公司安排,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时,报销的来回车费应当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④有些公司为了提高品牌影响力,会举办一些邀请消费者到原产地或工厂参观的活动。在活动中,为消费者承担的车费应当计入“业务宣传费”。
⑤企业在筹办过程中,员工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前往多个办事地点,期间产生的车票,应当计入“开办费”
⑥车费还有可能会计入“其他费用”例如为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人员报销车票时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在收到车票,不能简单地计入“差旅费”,而是要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后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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