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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规定: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应如何操作?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