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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优路教育小编整理一级建造师复习经验,一起来看吧。
一级建造师重点知识归纳(1)
1: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2: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2执行终结
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