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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专业会计培训机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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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程度

财务会计资料的证明程度。是指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事实的证明程度。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是研究财务会计资料证明力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可以证明财务会计事实。但是,就具体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而言,受证据记录内容的完整性、证明的角度和证明的方式等影响,其对财务会计事实的程度是不同。

1.单一会计资料的证明程度

(1)单一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在物证方面的意义是极高的。所谓物证是指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作为物证,它能够直接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的存在,以及财务会计资料证据被收集时的位置及保管者。例如现金支票,从出纳人员的手中收集到的与从其他非有关岗位人员手中收集到的意义是不同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承载的物质痕迹则需要通过相应的物证鉴证辨别其真伪(如笔迹、指纹鉴证等),才能揭示其物证意义。

(2)单一财务会计证据,其书证意义是有限的。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作为书证是指财务会计资料作为书面材料包含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这种信息可以被人们识读、认识。之所以说单一财务会计证据其书证意义是有限的,主要是因为书证容易被伪造和变造。

所谓伪造书证,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诉讼中的证据,诸如伪造各种证件、公文书、合同文书、收据等。

所谓变造书证,是指对原有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使其内容被歪曲和窜改。

由于书证有可能被伪造和变造,所以司法机关对收集到的书证不可轻信,必须与其他证据配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组合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证明程度

虽然组合证据的证明力并不等于该组合中所有证据之证明力的简单相加,但我们把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有序地排列起来,并恰当地表明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一条相互关联的证据链,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办案人员了解每个证据对相关事实要素的证明程度。如前所述,案件事实是由七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调查人员只有准确地知道了已知证据对每一项要素的证明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工作,并终实现全面证明这些事实要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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