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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重点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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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较高权力机关--全国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法》。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较高行政机会--制定并发布,或者有关部门拟订经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2、相关3、一贯4、可比5、及时6明析7、重要8、谨慎9、配比10、实质重于形式11、历史成本12、权责发生制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由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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