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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是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一4人和委员7一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

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

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诸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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