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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的;
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增加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程序
(1)招标文件
(2)投标增加金。
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评标程序。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较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较低评标价法。
4.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