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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考点之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为帮助考证抓住考点复习,优路教育为大家整理了2020一建《工程法规》教材考点: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开工报告制度)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