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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会计培训学校怎么收费

不征税收入如何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指那些本身就不在征税范围内的收入。

免税收入,则是将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本身不属于计税项目,所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免税收入就不存在这种束缚,也就是说,免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及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等。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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