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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建《工程法规》要点梳理: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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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当事人
(1)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原告和被告)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
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和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知识点二: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③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
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3.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例如,在工程实践中,在对建筑材料、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证据,往往表现为物证这种形式。
①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件的依据。
4.视听资料
①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的效力,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证人证言
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③证人不能旁听法庭审理。
④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分别作证)
⑤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⑥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鉴定意见
①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④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7.勘验笔录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