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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二级建造师学校报名去哪里报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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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当事人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6、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受尝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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