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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对财务收支应进行那些监督


1、会计人员对财务的收支,应该进行哪些监督?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2、小规模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该怎么办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个人收到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变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5、纳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领取发票时,有哪些激励措施?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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