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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二级建造师培训机构哪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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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资讯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 基本要求

1. 理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关系;

2. 掌握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 重点内容回顾

(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2. 中级人民法院

3. 人民法院

4. 较高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移送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 典型题目演练

【例题·单选题】赵某跟随包工头周某进城务工两年。现赵某欲对拖欠其工资3万元的包工头周某提起诉讼,此案原则上应由( )管辖。

A.中级人民法院

B.赵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周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D.周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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