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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增值税作为我国较重要的税种之一,毋庸置疑它和我们也是息息相关的,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怎么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开具了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是又因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分为了不同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无论货物是否已经发出。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好收款日期,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书面合同已约定好,则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也有特殊情况,即像大型机械设备、飞机、船只等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则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采取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的当天,如果是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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