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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有会计实操班吗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税务处理

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无论是否实际入库以及后续如何处理;在收到样品时都应当办理入库手续.购入的商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都要视其较终处理途径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比如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会计上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

借:销售费用.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客户商品的账务处理: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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