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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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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点内容


今日高频考点


2021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


2021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土地税、契税、房产税


高频考点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方税)


1.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地、地上物、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情形


2.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等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3)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住房一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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