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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中级经济法预习考点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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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022年重庆中级经济法预习考点之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1)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较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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