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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眼下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于税前可扣除的工资薪金的确认、处理既是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为此,笔者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合理的工资、薪金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合理工资、薪金的确定方法

《税务总局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4、合理工资、薪金的支付时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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