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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名气大的会计实操培训班

平板玻璃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鉴于平板玻璃不属于发改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所规定的建材产品,因此,不得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调整的4个变化是什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优化,并于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应关注政策变化,规范具体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1、优惠政策有变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散见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已废止),项目重复,优惠方式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即征即退比例为、80%、50%三档,较为复杂,不便操作。

财税〔2015〕78号文件整合上述多个文件,一律采用即征即退方式,设置、70%、50%、30%四档退税比例,规范统一,方便办理。

2、产品项目有变

取消免税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将原政策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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