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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民工相关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建筑施工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财税处理应该怎么做呢?

1、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与长期合作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则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

核算依据是项目部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2)与农民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因此,非全日制的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3)与短期(三个月、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用工且不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的劳务报酬(按天、小时、工作量计算后的劳务报酬)。

每月给农民工发劳务报酬时,在会计核算上,应在“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上核算。

在会计核算凭证的后面附上劳务发票、有关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劳务款结算单”、“劳务款支付凭证”和领取劳务款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上述第1、2种情形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第3种情形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

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农民工的社保处理

全日制用工,企业需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劳务工,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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