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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例,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11月开始建造一个烟囱,并为其建立了在建工程台账。2017年2月尚未完工时,因违反环境法被强制拆除。发生拆除费用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在建工程台账:共发生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价款100万元,支付增值税额10万元,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进项税额购入时计入当期进面税额6万元,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4万元。请对甲企业的不动产建设工程被拆除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