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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哪有主管会计培训机构

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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