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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管理会计培训去哪里

超出经营范围可否在系统中自行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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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的事项是经常发生的,那么开具超出经营范围项目的发票是到税务局代开呢,还是可以自行开具呢?如果不经税务局批准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从总体上看,大多数企业和税务局是不清楚这个学问的,想当然地会认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我们判断不能这样理解。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角度有两类文件:一是《发票管理办法》和税务总局《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其他附属文件。我们查遍了新旧版本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实有“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行为”的言辞表述,但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是不同的概念。

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②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里①②强调与实际交易相符即可,也没有限制不能超出经营范围。

第二:在实际操作中,超税务登记范围是否可以开出发票问题营改增后,开票系统表面上看已经完全打开,即可以在发票种类栏目中自由选取对应的品种,但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税务局仍然通过技术手段将开票范围限制在经营范围以内,经营范围以外的开不出发票。但全国各地国税局是否都是这样操作的,暂时不详。

根据部分有据可查的税务局解释看,不再强调发票必须与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对应。比如:③税务总局营改增政策解答组发言材料答复,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一律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宁夏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答复,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行为即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以其是否具备建筑资质为判定标准。

⑤内蒙古国税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答复,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属于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何开票

⑥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答复,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另外,针对网络发票管理的新特点,税务总局也对发票适用范围进行了技术限制。⑦根据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还是要看当地主管局是如何规范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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