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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1999年劳动部、质检局、统计局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在类1838个职业中把消防行业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和灭火救援员(3-02-03-01)等纳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之中。
2、2001年部颁发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3、劳社部(【2005】235号)《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技师资格的考评。
4、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008年部消防局下发了(公消[2008]55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
6、2008年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培司字【1996】58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劳社部函【2005】235号批准发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下发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试行)明确鉴定考试的各项规程和要求。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人社厅函【2009】504号)《关于同意建立消防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明确依托消防协会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8、2011年部消防局下发了(公消[2011]66号)《关于加快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年内完成地方通用工种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过渡”。
9、2016年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至2018年,消防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持证上岗率逐年应不低于20%、50%、80%,力争“十三五”末达到。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人员参加鉴定。并明确了总队分管、司令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消防协会和鉴定站各自的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