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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区会计考证培训机构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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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做题:

简答题

1.

2月15日,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2月20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次日,乙向甲的账户转入约定的50万元借款,款项实时到账。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何种物权?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主张乙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说明理由。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主张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如果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案】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月21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2)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的是质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3)甲无权主张乙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实质上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乙和丙公司的交易存在(并不要求已经完全支付)合理对价,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并不要求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要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5)己公司无权主张留置权。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在本题中,未付的修理费并非因该辆汽车发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戊又是自然人,己公司不得主张留置权。

(6)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解析】在本案中,债务人丙公司是被告,该诉讼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1)在破产受理后仍可提起,但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诉讼未决的债权,应作如下处理:①应当申报债权,否则无法得到分配;②属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③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便仍可起诉,但其债权的清偿还是应该通过破产程序进行,而不能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算。](3)如果属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其他相关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往往作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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