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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当年的处理
1、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四)项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会计处理
(1)购入时,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
2016年6月10日,某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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