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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谷会计培训班哪家比较好

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什么要求?


1、设置账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增加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设置账簿。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正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单位”的范畴。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设置账簿。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A、条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请教各位老师】:哪些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B、程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属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为


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启动程序看,虽然是纳税人符合条件在先,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程序的启动,直到税务机关发现并确认条件,才真正触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流程。


【结论】: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设置账簿;


2、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均有权采取责令限改和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3、当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由税务机关主动启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得自行申请核定征收,因为按规定设置账簿,按规定核算成本、收入、费用,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5、对于已经被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其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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