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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福利费余额能否在以后年度使用

对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明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如果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有尚未使用的余额,那么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使用原有职工福利费结余的部分,不足部分再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二是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如果改变了职工权益属性已在税前扣除的,则必须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的政策要点: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有新的限制规定。《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职工福利费必须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


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另外,国税函[2009]98号文对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处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在具体处理方法上与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是一样的,本文不再赘述。


工资包含福利费如何做会计分录?


1、计提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福利费


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工资


借:应付支付薪酬


贷:银存


3、支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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