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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级建造师优路的网课课程教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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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于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6)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分析】本考点属于重要考点,主要考查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设立转让的区别,另外物权受到的侵害不同,对应的民事责任也不同,要能够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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