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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的浅析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

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200×17%)。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

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随着5月1日营改增全面落地,上述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营改增后的政策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的关键

按照新政策,所举案例中,如果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合同,鉴于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属于货物的批发与零售,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统一适用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这两家公司签订两份合同,税务机关可以按混合销售行为作出征税处理吗?如果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要求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纳税人主张其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两项销售行为,即电脑设备销售行为和软件开发服务行为,税务机关该如何反驳呢?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务机关还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予以反对,从新近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来看,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仍比较简单,并未揭示出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混合销售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实行增值税制的,尤其是对于采取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来说,都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难题。税企双方围绕这个问题经常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在判例法形成了丰富的判决先例。笔者以为,这些判例为我国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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