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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会计实操培训机构哪家教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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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只要涉及到经济业务上的往来,往往会牵扯到税务问题。相较于其它税种来说,增值税的涉及范围要更加广泛,例如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都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什么情况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呢?

  什么情况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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