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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报批把握四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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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报批把握四个要点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涉及的资产类损失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在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应注意把握资产损失报批中的几个处理要点。

  买卖金融产品损失可自行计算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如果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自行计算扣除规定范围内,则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批。

  对于可自行计算的损失,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企业对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存货进行正常的销售、转让、变卖时所发生的损失,需在资产实际处置后方可确认并自行计算扣除。在计算时,应为该项资产原值减已提折旧及变卖收入后的差值部分作为企业的损失,如果计算后尚有收益,则应就其收益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正常买卖金融产品所发生的损失因属于市场原因,无需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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