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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存货清查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存货清查主要包括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企业在财产清查中为了反映这些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登记存货的盘亏、毁损金额及盘盈的转销金额,贷方登记存货的盘盈金额及盘亏的转销金额。企业清查的各种存货损益,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期末处理后,木科目应无余额。

  (一)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二)存货盘亏及毁损的账务处理

  存货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期末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领。核算时分两步: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

  在查明存货盘盈、盘存及毁损的原因后,根据企业管理审批权限的要求,报经有关部「1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将待处理财产损溢分别结转到不同的账户中。

  下而分具体情况说明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原则:

  (1)在产品盘盈冲减制造费用。

  (2)其他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3)盘亏管理不善列为管理费用。

  (4)无法确定过失人或赔偿单位列为管理费用。

  (5)由过失人或责任单位引起,应收过失人或责任单位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过失人或责任单位赔款和保险赔款后的净额列入管理费用。

  (6)自然灾害扣除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净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7)在产品盘亏计入制造费用。

  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盘盈和盘亏情况如表1一18所示。

  注意: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只有三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三类损失出现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由于质量问题,药品保持期限等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的损失,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损失;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损失,运输、生产、仓储中的定额内的合理损失;自然灾害损失均不属于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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